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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施行后,如何更加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九条规定了八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通知》只对其中的第(四)(五)两种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其他内容是否还按原要求执行?

  答:是的。73号文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且在有效期内,《通知》是对73号文的补充和完善,《通知》未明确调整的内容,仍按73号文执行。

  问题:与招标人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的,是否应同时遵循《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关于利害相关方投标的有关规定?

  答:是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在有效期内,其关于利害相关方投标的有关规定仍应执行。  

  二、关于取消简化招标程序

  问题:取消简化招标程序,指的是仅针对施工类招标取消,还是包含服务类、货物类等所有类别招标?

  答:指的是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类、服务类、货物类。

  三、关于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

  问题:严禁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择优因素,是否意味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中“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被废止?

  答:不是。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方式进行入围淘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之一。《通知》规定严禁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择优因素,目的是禁止招标人设置排斥民营企业的隐性壁垒,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一致,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

  四、关于强化评标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问题: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对于推荐数量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建市场〔2022〕4号,以下简称“4号文”)对于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已有规定:“对评审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的项目,评标专家应结合评审要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合格投标人中优选50%的投标人作为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四舍五入取整)。”《通知》未对专家推优数量进行调整,仍按照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是共同推荐,还是分别推荐?

  答: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各自评审要点,分别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关于优化定标委员会组成结构

  问题: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定标,若直接邀请的专家是本单位的人员,是否计算在第(一)款“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规定的三分之一中?

  答:如需邀请的相应领域专家为本单位人员,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按照第(一)款规定直接指定其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该专家应计入第(一)款规定的直接指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

  六、关于禁止采用抽签方式定标

  问题:《通知》取消了票决抽签方式,是否只能采用直接票决方式定标?

  答:不是。73号文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四种定标方法,《通知》只取消了其中的票决抽签定标法,招标人仍可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上述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七、关于坚持定标择优竞价原则

  问题: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否必须要选择同时在技术标和商务标推荐名单内的中标候选人?

  答:不是。招标人可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按照事先确定的定标工作规则,综合考量择优因素,在技术标推荐名单或商务标推荐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八、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

  问题:未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择深优因素的招标项目,中标人在报建前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是否不受《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答: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评标、定标等环节中,只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择优因素,均应视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报建前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在上述环节未将项目经理(总监)资历、能力、信誉作为择优因素的,不受《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九、关于规范市场化代建项目的招标

  问题:代建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已按要求成立定标监督小组全程跟进监督,招标人(代建单位)是否需要另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或派员参与监督?

  答:根据《通知》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代建单位)无需另行组建。如需招标人(代建单位)派员参与监督,可在项目定标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关于施行日期

  问题:《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前已启动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根据《通知》新规定调整?

  答:12月1日(含)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12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按照已公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执行,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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