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1.由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设计、施工、EPC)组成联合体申报。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
二、申报项目:1.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三、申报材料:《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技术报告》【包括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介绍、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情况、装配式建筑评分计算过程(包括按照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计算过程)、项目综合效益分析等】、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包括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详细申报流程请查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每年度在官网发布的有关申报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