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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城市更新模式有拆除重建、综合整治两种。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指通过综合整治方式难以改善或者消除区域内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修缮、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或者改变功能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对建成区进行重新完善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