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的,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