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深建规〔2021〕5号)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产品从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移除,撤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认定证书的综合利用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综合利用产品认定:1.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两次的;2.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3.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和建筑废弃物原料含量等强制标准要求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5.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7.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