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缮,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及时制止危及建筑幕墙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定期对开启窗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天气,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