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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单位排放建筑垃圾应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排放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消纳单位。

  (四)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五)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

  (六)了解消纳单位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放单位可在与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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