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排放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消纳单位。
(四)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消纳单位等相关信息。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五)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信息,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
(六)了解消纳单位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排放单位可在与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签订的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