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运输工具及车船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
(二)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三)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四)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五)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单位,交付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
(六)采用陆路运输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七)采用水路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消纳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