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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对受托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哪些资格要求?

        根据《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受托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安全检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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