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消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消纳的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消纳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消纳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对接收的建筑垃圾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