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240号令)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工程,合同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造价成果文件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一)采用抽签定标法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二)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含中途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