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府〔2015〕73号文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设备暂估价已经达到法定招标限额,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