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质监机构受委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4、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做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