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准许使用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住宅工程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