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土地使用文件;
(2)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具有建筑废弃物分类利用的方案和生产工艺,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化生产、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4)厂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
(5)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6)健全的企业运营、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详见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