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按照以下的程序处理投诉:
(一)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
(二)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投诉人对涉及投诉的房屋质量缺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及投诉人会议,就质量缺陷责任、保修方案、具体负责实施的保修单位和保修时限等事项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将处理协调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五)督促保修单位完成保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修单位和投诉人共同验收;
(六)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修单位和投诉人共同签字确认的验收合格文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