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九条规定,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一是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分类收集、运输拆除建筑废弃物,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二是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落实综合利用措施;三是不能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