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三十六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