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海域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 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