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十八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现场分类方案,分类收集、 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干化处理;(三)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应当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完毕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消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