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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如何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十八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工作:(一)施工全过程按照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中的现场分类方案,分类收集、 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并建立分类排放管理台账;(二)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进行现场沉淀、脱水干化处理;(三)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应当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应当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完毕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消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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