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临时消纳点具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回填工地具有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文件;水运中转设施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同意运营的文件以及异地合法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二)场区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三)场区按照规定配备摊铺、碾压、除尘、降噪等机械和设施,场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采取冲洗保洁措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四)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种类和设计消纳量等信息,水运中转设施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种类、年设计运转能力和异地消纳场所等信息。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