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