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于鉴定报告出具后 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于鉴定报告出具后 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