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属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权限内的项目,其中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不含厂区外的给水、排水管网),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范围是按照《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令230号)和《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划分的。在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主体工程所衍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其余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8年362号的要求以及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4〕8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开发建设的通知》(深建质安【2014】121号),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国际低碳城、华为科技城、深圳国际生物谷垻光核心启动区、大空港新城、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笋岗-清水河片区等13个重点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需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或超限高层建筑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均由所在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