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余额应当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的,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日常维修金子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