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日常维修金的使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维修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文件、相关票据等材料。业主有权对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反映。
自行管理的日常维修金应按规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进行审计。提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业主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经与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