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费用。
3、因人为损坏共有物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共有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规定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及时得到相关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的,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