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续筹: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分摊资金及缴纳时限等内容。资金来源如包含附条件捐赠资金的,应当在续筹方案中说明捐赠所附条件的详细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将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四)续筹实施后,业主委员会续筹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续筹资金移交手续。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其分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该分栋业主可参照前款规定共同决定进行续筹,但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相关决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