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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决定一次性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移交?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日常维修金、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清算后的日常维修金余额等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移交明细》,公布拟移交资金的金额和分栋分户资金分摊信息。业主欠缴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欠缴业主限期补缴。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提交的《移交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移交明细》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明细》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一次性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未同步提交《移交明细》的,业主大会应当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移交明细》,经业主委员会向区管理机构申请,可以再延长一年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前款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原则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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