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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

        (四)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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