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经业主大会、新建设单位或者拆迁组织单位申请应当返还该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申请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不动产产权证注销材料、物业灭失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业主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向区管理机构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申请。
(二)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灭失物业的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的,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划拨通知书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