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日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的备用金及其额度,并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超过业主大会决定限额的备用金使用和再次申请进行审核。
备用金的额度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日常维修金年度应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备用金使用完毕,经核销后可再次申请,年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的日常维修金总额。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备用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大会设立备用金的决定,向区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办理备用金首次划拨手续。划拨的备用金应当存入业主大会指定的账户。业主大会未指定的,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下设立的日常维修金子账户。
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划拨通知书划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