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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主体建筑为不得转让或者限整体转让,但有部分配套建设的物业需移交政府,是否需要缴交维修资金?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主体部分为不得转让或者限整体转让,其余部分为配套建设并需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移交的公益事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就配套建设并移交部分的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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