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评价对象有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类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指派,负责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运营和管理的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