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规定?
文章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07-21 08:39
字号:
【
大
中
小
】
分享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
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
4403000005
咨询电话:
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
0755-83788218
|
执法投诉邮箱:
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
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