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