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业主数量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按一人计算。但物业独立产权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