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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名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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