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