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按照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