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首次转移登记时同类物业项目缴纳标准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缴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