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缴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以未缴清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