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