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九条,首期维修金应当按栋立账、核算到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栋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分户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以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