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日常维修金自行管理规则使用自行管理的日常维修金。非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维修方案。(二)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通过。(三)将维修方案中涉及的维修项目、维修金额、施工单位、分摊范围等相关信息及电子申请材料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