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出现下列情形,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的天台、外墙等共用部位发生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冲顶、蹲底(坠落)及其他故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楼体等共用部位墙面饰面有脱落危险,玻璃幕墙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共用部位的楼地板、扶梯踏板、阳台、晒台、扶梯等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未向供水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供水主管道、进水管、水泵泵体、泵电机等用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
(七)未向供电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高压柜、环网柜、变压器、线路等供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
(八)未向供水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公共安全的。
(九)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维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事项和紧急情形予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对维修事项和紧急情形予以确认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据实代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