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筹集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比例共同表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