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对欠缴日常维修金达到一定期限或者一定金额的业主,依照《特区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向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申请。对于符合前款情形的欠缴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市管理机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予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