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2〕2号)将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并予以公示。
对于以下三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二是涂改、伪造档案,三是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