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近日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订是对现有贷款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修订和补充,主要包括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子女可为父母贷款购房并偿还贷款、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强化违规贷款申请的监管、明确信用记录标准等内容。

  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支持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解决人才对住房后顾之忧的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拟从政策性金融方面对提高人才住房消费水平提供支持。此次修订,拟在新规定中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将人才住房也明确纳入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范围。

  子女公积金可支持父母贷款购房并偿还贷款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尤其是家庭成员间的扶持,深圳公积金贷款制度施行之初就推出了“代际扶持”制度。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共享给子女使用,使子女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积累更多的账户余额,提前申请到较高的贷款额度,同时将父母的账户余额发挥到最大。不仅如此,职工本人的账户余额如果已经满足了购房需求,父母的账户余额还可以直接冲抵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为子女减轻还贷压力,这样从贷中和贷后两个层面考虑了代际之间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联通,将公积金贷款作用发挥到最大。

  为进一步完善该项机制,体现家庭代际成员间的互动扶持,此次修订,拟在原规定父母支持子女的基础上,将子女支持父母也予以纳入,子女可以支持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为父母偿还公积金贷款。

  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的规定

  现行贷款规定中明确,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时,职工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为让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共同申请人选择更加自主灵活,此次修订,拟取消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规定,修改为配偶可自愿选择成为共同申请人,如此一来,当职工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不会因曾为共同申请人使得自己的贷款资格受到限制。而且,对于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也不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出现,这样就不会对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造成影响,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另外,新规拟增加子女可为共同申请人的表述,进一步扩大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房产套数以产权人家庭名下房产为准

  深圳现行贷款规定中要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的房产总数进行计算,此次修订,拟将此项条件进一步放宽,只按产权人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进行计算。例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贷款规定修订以前,房产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名下及父母名下共有房产套数之和为准;贷款规定修订以后,若职工为唯一产权人,父母名下房产不再计入房产套数计算,让职工享受更多好处(深圳贷款政策要求,家庭名下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违规操作职工5年内不予公积金贷款

  实践发现,部分职工违规通过临时提高缴存基数、突击补缴、挂靠缴存等方式来提高贷款额度,这种行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合规缴存职工的权益。为对该类行为强化监管,此次修订,拟在贷款规定增加账户存疑审查机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5年内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另外,此次修订拟对职工的信用标准进行明确,对存在一定程度逾期或者不良记录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贷款。

  此次修订还拟将异地贷款政策进一步规范、将商转公规定合并到贷款规定、允许亲友公证代办、增加贷后变更业务范围等,所有内容修订都是在充分总结我市贷款业务实践经验和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在实践中所发现问题、听取缴存单位和职工所反馈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更好地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7月5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shengyl@szzfgjj.com。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